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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安、陳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債務人陳忠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陳怡安及陳忠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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