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25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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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5號
債 權 人 陳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民事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賴崇智
、陳淑君、彭湘淳、新井廚具、張碧桃、吳永井、林錫奎即林定令、沈素紅、周宝華、新少建設福安段627地號所有權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福安段627地號,750平方公尺。」

係請求給付特定物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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