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40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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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02號
債 權 人 洪慧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富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係向「京埠開發有限公司」請求?抑或向自然人「盧富嚮」請求?若為後者,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為京埠開發有限公司),若為前者,應提出京埠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記事不省略戶籍謄本。

㈣確認請求金額及票號為何?(依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請求標的為200,000元,兩者不一,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號碼KN0000000、KN0000000、KN 0000000之金額是否請求?(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

㈥請求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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