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44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志禎
債 務 人 潘建良
債 務 人 李淑鈴

一、債務人潘建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潘建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淑鈴負清償責任,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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