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45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51號
債 權 人 陳冠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雋崴即尚崴土木包工業、日隆鑿井工
程有限公司、陳孟湄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報債務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設於何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