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460,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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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周柏勛
債 務 人 張志維

一、㈠債務人周柏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周柏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志維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周柏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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