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5758,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珍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