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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冠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郭冠竺及郭冠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郭冠竺為未成年人,應列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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