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2015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號
債 權 人 睿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㈢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