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3057,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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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楊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侯令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票據號碼WG00000000到期日尚未屆至其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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