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854,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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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債 權 人 丹聯A區大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姜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幸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吳姜治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亦或僅為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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