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957,2015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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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立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京市銀座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應就所請求委任管理服務費用及駐衛保全費之金額分別表明,就駐衛保全費所請求之延遲利息,並不得重複計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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