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更,2,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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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
債 權 人 鍾國源
債 權 人 鍾文龍
債 務 人 林泳佳
債 務 人 宋貴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請求會款部分,債權人僅表明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宋會」,且未提出會單等証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認該部分請求之債務人為何?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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