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楊棋合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或詳載票據資料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