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843,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歐陽茶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向臺中市大里區農會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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