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催,883,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黃正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TCB1320876、PAN7680839號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 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

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 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 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 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