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執消債更,11,201508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仁軒即林源成即林慰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王姿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 理 人 顏子恆
代 理 人 謝妃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代 理 人 李俊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代 理 人 李步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簡旻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代 理 人 蘇順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許哲鐘、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子翔、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姜佳宏、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代 理 人 蔡沛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代 理 人 謝妃華
代 理 人 顏子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代 理 人 謝妃華、顏子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亦有闡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仁軒即林源成即林慰忠(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日發函全體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未獲債權人可決,惟查:㈠債務人陳報其患有糖尿病控制不良,四肢麻木、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糖尿病神經病變,腰椎3、4、5節椎間盤突出、腰椎狹窄合併腰椎神經壓迫症,先後於99年住院治療、101年12月、103年2月、104年4月接受手術治療,另自103年2月1日手術後,即因上揭病情無法工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每月領有台中市政府發放之租金補助金、身障補助金新臺幣(下同)5,500元,自104年4月起因補助金調整,現領有租金補助金、身障補助金共計6,700元,現在外租屋,有債務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轉出單3紙及診斷證明書4紙、身心障礙手冊,手術同意書2紙、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租約(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卷)、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補助金轉帳存摺、本院104年3月19日債權人會議紀錄、104年6月23日訊問筆錄、臺中市北屯區平興里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是債務人確有更生方案之還款能力,應堪認定。

㈡再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商業保單外,別無其他有效保單及不動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卷)、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考(見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

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413,064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285,375元(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償還計畫草案等),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及扶養必要支出後,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5,737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及保單價值均用於清償債務,堪認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

三、另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不同意理由如下:㈠債務人現職何處、薪資數額、還款資金來源為何,均交代不明;

㈡債務人收入不含身障補助為21,867元,扣除台灣省每人每月必要支出10,869元,尚餘10,998元,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

另每月租金10,500元、各項費用支出過高;

㈢總清償比例為8.9%,清償比例過低;

㈣債務人有持續收入,非無全數清償可能;

㈤應另尋保證人等語。

然查:㈠債務人因其身體疾病,自99年起迄至聲請更生後之104年2月止,連年接受住院、手術之治療,致其現身體狀況無法工作,僅每月領取台中市政府發放之租金補助金、身障補助金共計6,700元,已如前述。

是債權人以其薪資21,867元、債務人現職何處、薪資及更生方案還款資金來源不明等原因,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事由,容有誤會。

㈡次查,債務人固定收入來源僅有台中市政府發放之補貼金每月6,700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5,737元後,僅餘963元,該餘額係供其購買呼吸器、面罩等日常醫療用品,其餘不足額,其伙食部份係由慈善機構供餐,又如房租、餐費、水電瓦斯費等支出,係仰賴其已出嫁而同居之女兒資助,此有債權人會議之訊問筆錄在卷可考。

是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未列有伙食、租金等支出,且自願提出上開艱困生活條件以資清償債務,應認屬盡力清償。

則債權人以其生活必要出過高為不定更生方案之理由,要屬無據。

㈢又債務人48年生,現年56歲,參酌以往工作之性質為高勞力付出、其近年連年接受醫療、身心狀態已不甚適宜再度從事高勞力工作等情形,債務人稱其短期內無法評估能否再次工作之情,應屬信實。

且參酌往年身體狀況尚可之時,其薪資收入約僅29,500元,而其現存債務總額達4,636,355元,本件債權表所列債務,應已無全數清償之可能。

是以,債權人以債務人有持續收入,非無全數清償可能等情,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尚不足採。

㈣且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更生方案之最低清償額度,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甚低,然據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已盡力清償,法院仍可逕行認可。

另同條例第142條固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然該條文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故特予規定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成數後之免責事由,與本件債務人係聲請更生程序無涉,是債權人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20%,遽認有欠公允,委無足採。

㈤末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本件債務人雖無工作,惟其每月領有之政府補助金,尚非不得認作固定收入來源,要非無固定收入。

是本件債權人以其為提供保證人為不同意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㈥基上,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參諸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暨修法理由說明,於債務人依其自身條件確已盡力清償之前提下,各債權人所不同意更生方案之事由,均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

且本件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依法仍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

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