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拍,137,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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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唐濱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查本件原債務人黃莉鈞已於民國103年4月8日死亡,其債務應由全體繼承人繼承,並應對其繼承人行陳述意見程序。

聲請人雖於104年6月25日陳報本院家事法庭函,然該函文僅記載繼承人林婷婷、林家誼已拋棄繼承獲准,原債務人黃莉鈞有無其他繼承人,聲請人並未陳報,本院亦無從由該家事法庭函文知悉。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黃莉鈞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本院無法確認被繼承人黃莉鈞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自無從對之行陳述意見程序,是以,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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