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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廷羿即陳丞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8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8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8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及透支。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彥勝、陳廷羿即陳丞儀,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彥勝、陳廷羿即陳丞儀於民國102年8月27日借 款3,230,000元,並約定民國122年8月27止按月攤還本息, 如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 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照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有借據影本乙紙可證。
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6月7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3,022,831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7日 起按年息2.0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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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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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太平區 │ 欣欣 │ │ 188 │建│ 93.00 │全部(陳彥勝 │
│ │ │ │ │ │ │ │ │及廷羿即陳丞│
│ │ │ │ │ │ │ │ │儀各持分二分│
│ │ │ │ │ │ │ │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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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三汴段248-243地號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69 │臺中市太平區欣│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45.36 │ │全部(陳 │
│ │ │欣段188地號 │ 店舖 │二層:60.06 │ │彥勝及廷│
│ │ ├───────┤主要建材:加強磚 │騎樓:14.70 │ │羿即陳丞│
│ │ │臺中市太平區中│ 造 │合計:120.12 │ │儀各持分│
│ │ │山路三段25巷26│層 數:2層 │ │ │二分之一│
│ │ │弄3號 │ 騎樓 │ │ │) │
├─┴──┴───────┴────────┴──────┴─────┴────┤
│重測前:三汴段4935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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