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拍,24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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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張賢哲
聲 請 人 林賢慈
相 對 人 王永良
相 對 人 陳淑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2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林賢慈2分之1、張賢哲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五)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9日至87年3月8日止。

(六)清償日期:87年3月8日。

(七)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八)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永良。

債務人王永良於民國86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7年3月8日,並以其所有座落台中縣太平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三筆土地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而上開抵押物於89年3月16日因夫妻贈與變更登記為相對人王永良、陳淑逾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二分一;

上開土地復於90年1月9日因合併分割而變更登記為台中縣太平鄉○○○段○○○○段○00000○000000地號共有土地;

又於90年2月22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而變更登記為台中縣太平鄉○○○段○○○○段○00000地號王永良所有權全部、第157-27地號陳淑逾所有權全部;

上開分別所有之土地復於90年8月13日因地籍圖重測而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05地號。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異動清冊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王惠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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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所  有  權  人│
│  ├───┬────┬───┬───┬──────┤  ├─────┤      及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
│1│臺中  │太平區  │興隆  │      │0000-0000   │建│     97.16│陳淑逾:全部  │
├─┼───┼────┼───┼───┼──────┼─┼─────┼───────┤
│2│臺中  │太平區  │興隆  │      │0000-0000   │建│     86.10│王永良: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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