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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費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信用卡消費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6年12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費正強,債務額比例1分之1 。
嗣相對人費正強於96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6年12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4年3月2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15,4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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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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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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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東區 │東勢子│ │ 42 │建│ 8,975 │100000分之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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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北區 │錦村 │ │ 132-425 │建│ 43 │100000分之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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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北區 │錦村 │ │ 132-414 │建│ 63 │100000分之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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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 合 計 │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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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東區東勢│國民住宅 │第十五層:95.68 │陽台:11.91 │全 部│
│ │ │子段4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合 計:95.68 │ │ │
│1│4669├───────┤ │ │ │ │
│ │ │臺中市東區力行│ │ │ │ │
│ │ │路200巷42號15 │ │ │ │ │
│ │ │樓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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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東勢子段4722建號,面積23,056.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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