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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徐凱健
相 對 人 徐世航
相 對 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徐峰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邱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徐邱扇、徐峰玉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8月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7月28日至119年7月2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邱扇,徐峰玉。
嗣債務人徐邱扇、徐峰玉於89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13日。
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4,7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而債務人徐邱扇於103年7月6日死亡,上開抵押物於104年7月7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徐凱健、徐世航、林建宏,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增補借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2844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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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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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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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霧峰區 │天時│ │ 605 │田│ 507 │徐凱健22593分之4531 │
│1│ │ │ │ │ │ │ │徐世航22593分之4531 │
│ │ │ │ │ │ │ │ │林建宏22593分之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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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霧峰區 │天時│ │ 606 │田│ 4,607 │徐凱健22593分之4531 │
│2│ │ │ │ │ │ │ │徐世航22593分之4531 │
│ │ │ │ │ │ │ │ │林建宏22593分之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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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霧峰區 │天時│ │ 615 │田│ 1,678 │徐凱健22593分之4531 │
│3│ │ │ │ │ │ │ │徐世航22593分之4531 │
│ │ │ │ │ │ │ │ │林建宏22593分之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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