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6號
聲 請 人 連紹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章存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或「45,0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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