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3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嵩祐、白瑞華、林于琦、林嘉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白瑞華之地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相對人白瑞華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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