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票,460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06號
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敏惠即惠安企業社、王毅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請補正本件之提示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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