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繼,149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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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董方圩
董玉美
董方洧
董玉珍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董宋慧貞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所有聲請人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消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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