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繼,171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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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黃冠綸
黃義翔
黃彥霖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書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慧雯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慧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慧雯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死亡,相對人黃書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相對人黃冠綸、黃義翔、黃彥霖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應收帳款明細、本院家事法庭函文、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張慧雯於102年12月22死亡,相對人黃書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相對人黃冠綸、黃義翔、黃彥霖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且迄今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

執此,本件之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張慧雯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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