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072,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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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 對 人 黃晶盈
相 對 人 邱慶一即邱慶壹
相 對 人 李水金
相 對 人 朱邦成
相 對 人 李明洲
相 對 人 簡進貴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債權人聲請更正,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計算書「複丈費及土地謄本費23,000元」及「計算式:(266,144元+23,000元)=286,444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複丈費及土地謄本費20,300元」及「計算式:(266,144元+20,300元)=286,44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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