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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謝岦峰
上聲請人因八二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八二三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3日就任,依法應於104年10月12日完結清算,茲因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6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4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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