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21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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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胡伯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剩餘財產處分受限於證券主管機關每日限額之規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4年司聲字第246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2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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