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聲,126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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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吳景沿(即諄豐汽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展延諄豐汽車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諄豐汽車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4年8月14日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53號呈報清算人,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2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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