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國,8,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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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玉鳳
兼法定代理人羅清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羅清江
羅煜清
羅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95,831元(計算式:7,265,831+450,000+240,000+240,000=8,195,83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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