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救,13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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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素定
代 理 人 蔡錫欽律師
相 對 人 江明樹
代 理 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李毅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因聲請人年逾六旬,離婚後一人獨居,且無收入,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案卷及兩造近三年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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