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暫,9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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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暫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吳顏僡孺
代 理 人 任秀妍律師
相 對 人 吳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為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又暫時處分係附隨於本案事件,故應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家事事件法第8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暫時處分所附隨之本案事件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75號離婚等事件,此經聲請人具狀陳明,並有該離婚等事件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在卷可佐,本院並無當事人間之本案事件繫屬,是本件自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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