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家親聲,78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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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張晏榕
法定代理人 張馥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鎗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鎗間具有親子關係之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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