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建,29,2016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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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賴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被 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具狀補提證據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此部分顯有關本件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0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請原告就前開被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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