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建,68,201610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政裕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3萬284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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