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上訴人 囿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