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法,5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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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張經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因相對人修正組織捐助章程條文,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乙份、新、舊章程乙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乙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捐助章程第3條第1項修正內容,係關於相對人之業務範圍由「有關公益事業之贊助」變更為「有關社會福利支出」;

第6條第1項修正內容係關於董事人數由「15人」變更為「9人」,有相對人章程2份、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民國104年6月5日召開第9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核屬財團法人組織與業務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並與相對人設立之精神宗旨不相違背,應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均屬必要,故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附表相對人組織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第2條修正條文,則係刪除相對人分處地址,並未變更捐助章程重要內容,且非因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有何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而為變更,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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