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消債清,37,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傅海清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賢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埔里分站法定代理人 劉昌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傅海清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債務人傅海清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傅海清聲請更生,前雖由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經債權人申報無擔保之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681,017元,有各債權申報書狀及債權表在卷可憑,則本件已申報無擔保之債權總額既逾1,200萬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債務人於104年4月24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自應裁定不予認可並開始清算程序。
三、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巫偉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