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消債聲,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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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宜榛即張芸卿即張舒涵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宜榛即張芸卿即張舒涵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7號裁定免責,於102年12月29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

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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