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消債補,24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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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4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温運祥即温永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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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目前職業之收入證明文件。                            │
├───────────────────────────┤
│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0份。                  │
├───────────────────────────┤
│㈣應補正父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102年度及103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父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
│  104年7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
├───────────────────────────┤
│㈦除已陳報者外,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 │
│  養親屬(父親)是否尚有其他收入(包含兼職工作所支領之│
│  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
│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㈩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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