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消債補,25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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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5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馨慧即黃玉芬
代 理 人 蔡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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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愛野餐飲食行、崇馨樂器行於聲請人聲│
│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
│  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
│  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記載每月收入為新臺幣5,520元,請 │
│  說明如何支應每月必要消費支出?未來有無履行更生方案之│
│  可能?                                              │
├───────────────────────────┤
│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㈣聲請人承租上開處所,目前共有幾人同住?家庭生活費用如│
│  何分擔。                                            │
├───────────────────────────┤
│㈤請補正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
│  104年8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長女之各項收入(包 │
│  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
│  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長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
│  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
│  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
│  ?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 │
│  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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