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監宣,671,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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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林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秋金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前函已命補正仍未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監護宣告親屬團體會議記錄表。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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