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破,2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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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羅友竹
羅劉婉麗
羅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京華煙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
本件聲請人陳明京華煙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目前資產僅餘銀行存款105元,本院核定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105元,應徵收聲請費用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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