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聲,15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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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張瑞棋
訴訟代理人 陳威
相 對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
郭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103年度訴字第21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修正同法第90條之3亦有明文。

司法院乃就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名稱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修正第8條規定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是前揭規定修正後,法院就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聲請是否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依前揭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3年度訴字第2193號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自起初至言詞辯論終結開庭內容,及法官問: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1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有何意見?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答:沒有意見,請求再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就對此部分聲請鑑定事項,原告訴訟代理人明確主張在卷,攸關本件係爭印文是否同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93號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原係為調查相對人公司之80年5月8日股東同意書張瑞棋印章與79年8月11日設立登記事項卡股東張瑞棋之印章是否相符,而依相對人之聲請,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為鑑定。

鑑定結果,因80年5月8日股東同意書張瑞棋印文經檢視後,綜合評估其蓋印條件,認定部分印文紋線欠清晰,欠缺足資辨識特徵,故無法認定等語,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2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且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93號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於104年3月2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已明確記載「法官: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2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有何意見?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沒有意見,請求再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足見原告訴訟代理人就系爭印文是否為同一,已明確主張再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並記明筆錄,是當日筆錄就此部分並無錯誤或疏漏等情,業經本院核閱103年度訴字第2193號民事卷宗屬實,自難認聲請人尚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本院前依修正前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之規定,通知開庭在場陳述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及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固曾以書面表示不予同意。

惟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尚未終結時,依修正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已非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是相對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所為不予同意之表示,就本院適用裁定當時之修正後規定而為本件駁回之裁定即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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