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聲,185,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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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5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周潔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抗告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5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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