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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鄭晴嚅
吳美娟
楊婷雅
楊易姍
詹美君
呂品樺
蔡昀蓁
邱于銓
一、原告鄭晴嚅、吳美娟、楊婷雅、鄭易姍、詹美君、呂品樺、蔡昀蓁、邱于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紀凱洛、林沛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紀凱洛、林沛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7,180元,應繳裁判費4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43,2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9份,或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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