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8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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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及劉人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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