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補,139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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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童子騰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基山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楊錦勳、王冠婷、王泰得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惟被告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山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楊錦勳、王冠婷、王泰得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02萬33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萬07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計1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4萬92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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